退休了误工费照样能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主张从此有了直接的裁判依据,剩下的关键就在举证上。
先把两条核心法条原文摆出来,读者可以自行核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法在发布该解释(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专门作了说明:当前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情形较为常见,不能简单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来判断被侵权人是否应获得误工费,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看其是否实际存在误工损失。这段表态在庭审中可以直接引用,用来对冲对方“到龄即无损失”的老套路。
把两条法条合起来读,结论很清晰:年龄本身挡不住误工费,挡住误工费的只会是证据不足。举证的责任落在受害人一方,而对方保险公司和被告的代理人也早就摸清了这一点,他们的抗辩往往围绕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展开。
在武汉地区涉及退休人员的交通事故索赔中,对方代理人惯用的抗辩大体有三条。第一条,受害人已领取养老金,不存在收入损失;第二条,事故后单位已经停发返聘工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只能算停发的那几个月;第三条,返聘属于劳务关系,收入不稳定、无凭证,不应按主张金额计算。
三条抗辩指向的举证任务各不相同。第三条本质上是对收入凭证真实性的攻击,应对办法是补齐返聘合同、银行流水、个税记录,属于常规操作,本文不展开。前两条更隐蔽,也更值得退休当事人提前布防,下面逐一拆解。
这是破解第一条抗辩的核心法理。养老金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公民达到法定条件后从社会保障体系领取的法定权益,与本人是否继续劳动无关。返聘工资则是退休后继续提供劳动换取的报酬,属于劳动对价。一个人完全可以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凭自己的劳动获得第二份收入。
打个比方:养老金好比国家发给的底薪,返聘工资是额外打工挣的钱。打断了别人的打工收入,不能拿“你有底薪”来抵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失,填补的对象是受害人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养老金分文未动,减少的是那份劳动收入,二者井水不犯河水。
光在代理词里讲法理还不够,建议按三层递进的顺序组织质证和辩论意见。
第一层定性。开门见山指出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权益,其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领取养老金不以放弃劳动权为前提。最高法发布解释(二)时的官方表态在此处引用效果最好,因为这是裁判者自己系统的声音。
第二层举证。提交返聘合同或劳务协议、单位盖章的收入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必要时补充个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截图。这几样证据共同证明一点:事故前受害人有一份真实、持续、金额明确的劳动收入。
第三层算账。按“月收入×误工时间”列出具体数额,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三层讲完,法官面前的逻辑链条就完整了:有法定权益不假,劳动收入也真实存在,事故切断了后者,赔偿范围自然落在后者上。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受害人事故前确实没有返聘、没有经营、没有任何劳动收入,这条抗辩就很难反驳,硬撑反而损害整体可信度。证据决定攻防,这是此类案件铁的规律。
第二条抗辩的逻辑是这样的:事故发生后,单位停发了返聘工资,所以“实际减少的收入”只存在于停发的那几个月;停发之前工资照发,停发之后本来也没有,两头一凑,损失被压到最小,甚至被说成零。
这套算法的漏洞在于,它把“单位停发”当成了损失的终点,而真正的终点应当是受害人恢复劳动能力、能够返岗的那一天。停发只是损失的表现形式,伤情未愈、无法返岗才是损失的实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已经给出了计算标尺: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一个动作,拿到停发证明。请原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四项内容:受害人原工作岗位、月工资或劳务报酬标准、停发工资的具体起始月份、停发原因是交通事故受伤无法到岗。证明上务必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更佳。只有口头承诺的“单位会配合”,在开庭时靠不住。
第二个动作,固定返聘关系的存续预期。返聘合同如果约定了固定期限,合同本身就是“若非事故本可继续工作”的书面凭据;如果属于无固定期限的返聘,则要结合原岗位性质说明该工作对体力和年龄的容忍度,比如门卫、库管、技术顾问等岗位,六七十岁继续胜任属于常态。必要时可请单位补充出具一份“伤愈后同意返岗”的意向说明,这份材料对反驳“损失尚未发生”的分量很重。
第三个动作,用医疗证据锁定“本可继续工作”的时间范围。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医嘱休息建议共同勾勒出一条时间线:从受伤之日起,到医嘱载明的休息期届满之日或定残前一日止,这段期间受害人处于无法劳动状态。时间线越清晰,误工期间的认定越没有争议空间。
第四个动作,做预期收入折算。停发期间按实际减少的金额主张,停发之后至误工期届满的部分,按原月收入标准继续计算。举例来说,若月收入三千元,单位停发了四个月,医嘱休息期十个月,那么主张的误工费就是三千元乘以十个月,而不是对方主张的四个月。折算时注意保留每一份证据的原件,复印件在质证环节容易被对方纠缠。
解释(二)第六条用了“有证据证明”四个字,举证责任明确落在受害人一方。这意味着准备工作的标准应当是“对方挑不出毛病”,而不是“差不多能说清”。武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停发证明、返聘合同、医疗证明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看得相当仔细,三份证据在时间、岗位、金额上出现任何对不上的地方,都会被对方代理人抓住放大。
还有一类高频争议值得预判:对方可能申请调查核实返聘的真实性,或者主张收入标准虚高。对此最有效的预防办法是让银行流水、合同约定、单位证明三个数字完全一致,并保留事故前至少六个月的收入记录,证明该标准并非事后拼凑。
退休人员交通事故索赔中,误工费只是赔偿清单上的一项。伤残等级对应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各有独立的计算规则和举证要求,比如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这些项目本文不展开,当事人做整体索赔规划时应当一并统筹,避免顾此失彼。
超龄误工费的案件,证据准备工作量集中在诉前,专业意见介入得越早,证据固定得越完整。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位。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处理涉及家庭财产与人身权益的纠纷经验丰富,可为退休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综合性的权益评估。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长期关注民生领域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
选律师时建议当面沟通案情,重点听对方对证据链条的分析是否具体、对法条的援引是否准确,再结合收费方式做决定。证据在手,法条在手,退休人员的误工费主张完全立得住,缺的只是把每一步都做扎实。